张志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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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父母断绝关系他们还要付生活费吗

发布者:张志军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2日|分类:婚姻家庭 |553人看过


我们都知道人类社会的繁衍生息往往是以家庭为单位展开的, 父母在儿女小的时候负责儿女的成长和生活所需儿女在父母老去时负责赡养老人,那么和父母断绝关系他们还要付生活费吗?

和父母断绝关系他们还要不要付生活费

与父母的关系除非因收养才断绝,否则是不能断绝的。而对于养子女而言如果子女没有成年那么养父母不能解除收养关系,如果已经成年那么养父母没有义务再给予生活费。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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