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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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施暴者都有哪些共同点

发布者:张志军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323人看过


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是比较多的,而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往往是儿童和妇女,家庭暴力造成的人身损害和心理损害往往是比较大的,而施暴者往往具有很多相同的特征,那么家暴施暴者都有什么共同点?

家暴施暴者都有哪些共同点

实施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往往都具有以下的特征:

1.疑心病重,不听对方解释,强词夺理;

2.情绪起伏大,冲动易怒,生活中一有不顺就要发泄情绪;

3.非常自卑,本事不大脾气大;

4.爱翻旧账,脏话连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一方经常家暴可以构成哪些犯罪

1、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一方想要离婚,另一方不肯离婚,不愿意离婚的一方使用暴力威胁恐吓对方,阻挠对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即可以认定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虐待罪

比如一方对另一方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即可以认定为虐待罪。

3、故意伤害罪

实际中,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时,会对另一方动手,即实施身体暴力,殴打、用力拉扯对方致使身体出现伤害的,如果已经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那么即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4、故意杀人罪

一方实施家暴,故意殴打另一方致死的,如果确定有杀人的故意,该行为人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5、侮辱罪

比如在公共场所,实施暴力贬损他人人格,可以构成侮辱罪。

不过,被实施家暴造成相应伤害,是否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侮辱罪,情况不严重的话,需要告诉才处理,并确认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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