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军律师

  • 执业资质:1410120**********

  • 执业机构: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寻衅滋事罪与黑恶势力的区别

发布者:张志军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587人看过


寻衅滋事罪与黑恶势力的区别

寻衅滋事是常见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寻衅滋事的行为表现是比较多的,而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人一般是社会闲杂人员,有些是具有黑社会性质的人员,那么寻衅滋事罪与黑恶势力有什么区别?寻衅滋事罪与黑恶势力的区别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是属于刑事犯罪的罪名之一,而黑恶势力是指一种社会势力的,两者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主体有可能是黑恶势力的人员。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