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晖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女,1985年10月2日生,户籍地址:江西省德兴市。
被告徐某,男,1980年2月26日生,户籍地址:江西省德兴市。
原告诉称:
2006年7月10日,原、被告在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1月17日生育一儿子(姓名:徐xx)。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深,婚后原、被告双方价值观差别太大,性格完全不合,被告在婚后期间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另,原、被告双方之间因感情不和而长久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没和好可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原告与被告婚生儿子徐xx由原告抚养;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被告未答辩。
【争议焦点】
原、被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处理结果】
在深圳市宝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于2017年4月19日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到婚姻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解决了本次纠纷。
后,原告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2017年5月18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裁定: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告主张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吵架,矛盾重重,且双方已经分居多年。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只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经法院调解无效后,法院才会准许离婚。最后,原、被告在庭外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到婚姻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关于本案的纠纷就此了结。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