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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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多年的房产纠纷,最终获胜。

发布者:董科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19日 4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2017)豫1202民初4328号

原告王洪武,男,195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委托代理人董科,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乡崖底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申永智,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琳,河南广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申群元,男,195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该村村民。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王洪武诉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乡崖底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崖底村委会)房地产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洪武及委托代理人董科,被告崖底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张琳、申群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洪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2年9月29日至2015年9月29日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51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94年4月28日,三门峡市万达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与被告共同投资在三门峡市区五原路以北、六峰路两侧联合拆建商品楼,约定被告提供盖楼用地,万达公司提供建设资金,楼房建成后,路西拐角楼底层三套门面房产权和两层及两层以上房屋产权归万达公司所有,所建楼房其他底层门面房的产权归被告所有。1994年12月19日,万达公司将上述工程承包给原告,由原告筹资并实际施工,原告向万达公司缴纳管理费、利润共计15万元,其余有关房屋的所有收入归原告所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缴纳15万元,并开始施工。1996年11月份,上述工程竣工。被告强占路西拐角楼底层三套门面房,致使原告无法取得。自1997年起,原告就此纠纷先后与被告、万达公司打官司,最后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济中民三终字第141号判决书,判决被告将位于三门峡市区六峰路西侧、五源路以北拐角楼底层西端从西数第二间、第三间门面房两套交付给原告。2015年9月29日,原、被告双方就上述判决履行达成和解,现已履行完毕。现原告依据(2013)济中民三终字第141号判决书向被告主张2002年9月29日至2015年9月29日,被告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被告崖底村委会辩称:原告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原告依据的80万元是双方在2015年9月29日就济源中院的民事判决书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将原告的房屋折换成80万元,是以当时的市场价折换的,原告以此作为损失赔偿依据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双方1994年4月28日签订的合资建房协议,没有约定相关的损失赔偿办法,同时原告曾在2004年的诉讼中提到房租损失,但是济源的终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对房租损失的请求。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4年4月28日,万达公司与被告崖底村委会签订一份合资建房协议,约定由被告提供建设用地,万达公司提供租金,联合在三门峡市五原路以北六峰路两侧联合拆建商品楼四幢,楼房建成后,被告拥有所建楼房底层商店的所有权(路××拐角楼底层门面房留出三套,产权归万达公司所有)。1994年12月19日,万达公司与原告签订项目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筹资承建了上述工程,该工程于1996年11月竣工。后万达公司将崖底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崖底村委会交付五原路以北、六峰路西侧拐角楼底层房三套及后房六套给其使用,之后万达公司发布通知根据合资建房协议应享有的权利由原告享有。2002年,原告将万达公司以及被告诉至我院,要求被告返还三套门面房,赔偿房租经济损失108252元并返还一层六套后房。后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2014年5月28日,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该案作出(2013)济中民三终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因万达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建四栋商品房(建筑面积约15000平方米)的义务,实际只建设一栋(建筑面积约7500平方米),且存在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已建成楼房底层属崖底村委所有的门面房的产权手续等违约行为,万达公司根据合资建房协议应享有的权利尚处于未依法确定的状态,虽然王洪武应享有万达公司根据合资建房协议应享有的权利,但崖底村委会对万达公司的违约行为享有抗辩权,王洪武要求给付其三套门面房,不符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由崖底村委付给王洪武涉案拐角楼底层的门面房两小套(西端从西数第二间、第三间)。王洪武虽然享有万达公司根据合资建房协议应享有的权利,但由于万达公司根据合资建房协议应享有的权利在法院终审判决前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故王洪武主张租房受益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该判决结果为:崖底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位于三门峡市区六峰路西侧、五源路以北拐角楼底层西端从西数第二间、第三间门面房两套交付给王洪武;驳回王洪武其他诉讼请求。2015年9月29日,原、被告双方就上述判决达成和解协议:王洪武不再要求交付上述房屋,改由崖底村委会支付王洪武80万元。该协议已履行完毕。

原告诉讼请求的计算方式为:按照本金80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02年9月29日至2015年9月29日计算的利息损失,计算结果为100余万元,原告请求351000元。

本院认为: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济中民三终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位于拐角楼底层的门面房两小套(西端从西数第二间、第三间)房屋应归王洪武所有。被告占有上述两间房屋十余年,造成原告损失,应给予赔偿。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由被告赔付原告1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乡崖底村民委员会赔付原告王洪武15万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70元,减半收取3285元,由原告负担1885元,由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乡崖底村民委员会负担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云霞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付长坤

 


董科,四川厚重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成都市律师协会宣传工作委员会委员,2021年被成都市司法局评为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厚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6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