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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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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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纠纷,经过双方调解,原告撤诉。

发布者:董科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19日 3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2018)豫1202民初111号

原告:张某1,男,192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东,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系原告张某1孙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2,男,195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告:张某3,女,195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告:张某4,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告:张某5,女,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科,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6,男,195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6、张某4、张某5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张某1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军亚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呼紫娟

 


董科,四川厚重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成都市律师协会宣传工作委员会委员,2021年被成都市司法局评为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厚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6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