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董科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19日 3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202民初111号
原告:张某1,男,192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东,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系原告张某1孙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2,男,195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告:张某3,女,195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告:张某4,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告:张某5,女,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科,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6,男,195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6、张某4、张某5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张某1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军亚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呼紫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