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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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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返还财产纠纷案,我方当事人一审败诉、二审胜诉!

发布者:董科律师 时间:2018年09月25日 13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如下(结合二审裁定书):

二审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4日,高XX与水XX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对租期、租金、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该《房屋租赁合同》还约定:合同在履行期间,水XX有权转让该房屋的经营权,但需高XX同意,所得转让费20%归高XX所有;水XX在租赁期间如需增加设施和改造,须经高XX同意方可进行,合同期满,水XX如不再承租,水XX所增加的不动产归高XX所有,能动产归水XX在一个月内自行处理等。

2014年6月9日,因水XX不能支付高XX承包金,高XX与水XX签订《房屋承包终止协议》一份,并于当天签订《房间物品清理协议书》,限2014年6月13日中午12点将清点的物品清完,水XX与高XX在物品清理协议上签名,刘XX受水XX委托也在该物品清理协议书上签名。

2014年6月12日水XX向高XX出具《承诺书》一份:因与高XX房屋租赁合同中,其单方违约给高XX造成了一定损失,水XX承诺三天之内在征求高XX意见的基础上,协调处理违约责任,在此协调期间,房屋内一切设施保证不动。

二审查明的其他基本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2013年5月4日,水XX与高XX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用于经营宾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后因水XX不能按时交纳房屋租金,双方协商一致终止了上述《房屋租赁合同》。

水XX在经营宾馆过程中与刘XX合伙以及刘XX交纳房屋部分租金、水XX退伙等,是水XX经营方式的改变,属于合伙体内部事务,并不能改变水XX与高XX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水XX与高XX在协商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当天,对房间内物品进行了清点,双方并在《房间物品清理协议》上签名,甲方为高XX,乙方为水XX,该物品清理协议上刘XX是以水XX委托人身份签名。水XX在庭审中认可租赁合同是其与高XX所签,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一审认定高XX收取了刘XX交付的房租就表明了高XX与刘XX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不当。同时,一审判决既认定高XX与刘XX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同时又认定高XX和水XX之间系租赁合同关系、二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对该事实的认定相互矛盾。

综上,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刘XX不是涉本案房屋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与高XX之间没有形成任何法律关系,不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应依法驳回其起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0140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刘XX的起诉。

 该案件虽然一审败诉,但经过二审的充分准备和论证,二审法院最终认可了董科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董科律师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董科,四川厚重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成都市律师协会宣传工作委员会委员,2021年被成都市司法局评为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厚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6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