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董科律师 时间:2018年09月25日 3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十余年,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将劳动者辞退,董科律师知情后,免费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最终使劳动者获得了赔偿。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XX,男。
委托代理人董科,三门峡市湖滨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常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冯XX与被上诉人三门峡XX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冯XX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XX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XX撤回上诉.
本案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最终在二审法院调解结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全额赔偿,劳动者漏出了满意的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