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董科律师 时间:2018年09月20日 4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该案是董科律师的当事人张XX在还不知情的情况下,丈夫高XX将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与马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张XX的之后起诉陕县房地产管理局。案情如下:
张XX与高XX于1989年8月5日登记结婚,取得原结字第XX号结婚证。2005年8月,高XX取得陕县第一职业高中家属楼2号楼中单元五层东户(95.70平方米)房产所有权。2005年9月2日,陕县房地产管理局颁发了陕县人民政府陕房权证字第私083**号房屋所有权证,产权人高XX,共有人张XX。
2010年11月6日,高XX从马XX之女马XX处借款10万元,约定期限6个月,每月底清息15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高XX未能偿还本息,于2012年3月29日向马XX出具保证书一份,该保证书载明“兹有陕县中专教师高XX,保证在2012年4月10日前将所欠陕县大风车幼儿园马XX的借款一次性全部偿还,否则,高XX必须将原属自己的陕县职高家属楼二单元五层东户房屋一套无条件过户给马XX(私XXXX号)”。在保证“一次性全部偿还”欠款期限届满后,高XX仍未能偿还马XX的借款,遂商量房屋过户事宜。
2012年5月17日,高XX与马XX及其妻子赵XX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同日到陕县住建局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在转移登记申请时提供了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作为卖方的高XX的收款“收据”、“过户证明”。此“收据”及“过户证明”上有“张XX”的签名和捺印。马XX于2012年5月20日交纳了契税,住建局于2012年5月23日为马XX办理了陕县人民政府陕房权证字第08341-1号房屋所有权证,并在房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至此,高XX与张XX的共有房产转移登记在马XX名下,共有人赵XX。
为解决该房屋的使用问题,高XX将房屋钥匙交与马XX之女马XX,在门锁更换后被张XX发现。张XX起诉至陕县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上述房屋所有权证。
在本案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时,张XX未“亲自到场”;向住建局提供的申请表、收据和过户证明上所有“张XX”的签名和捺印均非张XX本人所为;在协议的当天,马XX也未给高XX交付“房地产买卖契约”中约定的13万元房款。
本案经过一审,判决结果为胜诉,房管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实现了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