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董科律师 时间:2018年09月20日 3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3年1月28日,卢氏县潘河乡政府和被告卢氏县潘河乡潘河村权村组经协商签订《征地协议书》,潘河乡政府以160万元的价格征用权村组下地、井台、四角盘、加油站四宗土地,用于修建移民搬迁小区。2013年10月28日、2015年1月17日被告先后两次召开户主会议,讨论该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经讨论决定按2003年分地人口分钱,其他人如有意见,可于3个月之内向上级反映,拿回手续后再开会解决。原告作为原告方的户主代表在该会议记录上签名。之后,按照该分配方案,2003年分得土地的村民每人分得土地补偿款17000元,因三原告在2003年未分得土地,故未分得土地补偿款。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
该案件被告村委会及组下均不支付原告土地补偿款,经过董科律师详细准备证据材料,案件一审、二审原告均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