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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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抵贷逾期被拖,诉讼中调解,照样低成本拿回车

作者:郭帆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次举报
2026-09-11

?? 案件简介

l 维权车主:郭先生(化名)

l 纠纷类型:车抵贷逾期被拖车

l 涉案金额:借款15000元

l 已还期数:8期(共18期)

l 维权方式:诉讼立案+调解

l 结案方式:调解结案

2025年5月,郭先生因资金周转需要,以其名下的大众牌轿车为担保,获得借款15000元,分18期归还,每期还款1060.13元。

合同里还夹了一笔3600元“咨询服务费”,分18期,每期200元。郭先生后来才知道,这笔费用对方称之为“GPS费”——但这笔费用具体用途,签约时根本没人跟他说清楚。

郭先生自2025年6月起按时还款,先后完成了8期还款

2026年3月27日,郭先生发现停放在自家门口的车辆不见了。现场只留下一张《取回车辆告知函》——对方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半夜将车辆拖走。

郭先生当即联系对方要求返还车辆,对方的答复是:想要回车?一次性结清剩余款项,还要支付拖车费。

郭先生表示愿意支付剩余款项,但不同意承担拖车费——他认为这笔费用不该由他承担。

对方态度强硬:不给拖车费,别想拿车。

郭先生不甘心,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过程

接手后,我们第一时间梳理了案件情况:

案件事实层面:

  • l 郭先生并非恶意拖欠,已按期归还了8期款项;
  • l 对方未提前告知、未经法定程序,直接深夜拖车;
  • l 对方要求郭先生承担拖车费,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
  • l 郭先生的合同目的就是以车担保借款——借款≠同意对方随时拖车,更≠同意承担拖车费

诉讼策略层面:

  • l 依照《民法典》第748条,融资租赁出租人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l 对方擅自拖车,已构成无权占有,郭先生有权要求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
  • l 法院启动了调解程序。经过沟通与协商,对方最终让步:郭先生仅需支付2500元拖欠款项,对方返还车辆,并配合出具结清证明。

2026年7月20日,双方签署《调解协议书》。

??案件结果

  • l 郭先生支付2500元
  • l 对方返还车辆
  • l 对方配合出具结清证明
  • l 郭先生撤回起诉
  • l 没付高额违约金,没付天价拖车费,没被“割韭菜”——车回来了。

?? 案件启示

1. 合同里夹带的不合理费用,法院不一定支持。

“咨询服务费”“GPS费”等名目繁多的收费,如果不能说明具体用途,法院未必会支持。郭先生敢于对拖车费说“不”,是拿回车的关键一步。

2. 对方强势,不代表你只能低头。

对方说“我们有合同”“我们有法务”,都是在赌你不敢打。但郭先生选择了起诉——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对方就不得不面对法院的审查,之前的强硬姿态往往会在法庭上逐渐软化。

3. 诉讼不是目的,解决问题才是。

本案没有走到判决阶段——诉讼立案本身就是谈判筹码。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用最低的成本解决了问题:郭先生只付了2500元就拿回了车,对方也避免了败诉风险。

郭帆,湖南首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1)不搞“万金油”,只做三大类型案件:车辆纠纷维权、加盟纠纷维权、计算机网络犯罪辩护。2...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首倡律所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181002875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网络法律、经济仲裁
湖南首倡律所事务所
14301201810028750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网络法律、经济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