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能否转让
一、案例
A公司因违约,需要支付一笔违约款给B公司。因无力支付,经双方协商一致,将A公司储存在C仓储公司的一批木材,作为违约金赔偿给B公司。于是A公司将仓单背书转让给B公司。后B公司前往C仓储公司要求提货,表示A公司已经将该仓单背书转让给自己,但遭到了C仓储公司的拒绝。C仓储公司认为,该转让行为并未通知作为保管人的自己并经自己签章,故该转让行为无效,不能让B公司将货物提走。
问:仓单是否可以转让?该如何转让?
二、法律分析
依照《民法典》第九百一十条的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凭证。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可以通过在仓单上背书的方式,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但必须通知保管人并经保管人签章。也就是说,通知保管人并经保管人签章,是仓单转让行为生效的前提条件。
在上述案例中,A公司将自己的仓单转让给B公司,但该行为未经保管人同意,故该转让行为无效。C仓储公司有权利拒绝B公司的提货要求。B公司若想要提货,应当联系A公司,将仓单转让的事实告知C仓储公司,并由仓储公司签章后,才有提货的权利。
三、律师建议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凭证,在没有仓单的情况下,任何人都无权提取仓储物。但因为仓单是可以转让的,所以提取货物的人并不限于存货人,仓单的持有人也可以提取,当然,这里的持有人,指的是经法定程序背书转让,拥有仓单权利的人,而不是字面意思的持有。在仓单转让行为中,之所以要求通知保管人并经保管人签章,主要目的还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确保保管人将货物交给正确的权利人,以防他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冒名提取。
四: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八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第九百零九条: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第九百一十条: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