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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仓单

作者:肖云崇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6日分类:合同法律研究浏览:53次举报

什么是仓单

一、案例

A公司因产品仓储需要,与经营仓储服务的B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合同对仓储物的品类、数量、储存期限、价款、违约责任等都做了具体约定。在约定的入库日,A公司将货物运输到B仓储公司的仓库。在进行清点和验收后,B仓储公司给A公司出具了一份仓单。A公司查阅仓单,发现仓单上只简单记录了一些信息,对于数量和品类,没有明确记载。于是A公司向B仓储公司提出异议,要求在仓单上具体明确所有信息。B仓储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里都已经有明确记载,仓单不需要这么全面。

问:B仓储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仓单是否有必要明确记载与仓储物有关的全部重要事项?

 

二、法律分析

依照《民法典》第九百零八条、九百零九条的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保管人应在仓单上签名或盖章,仓单包含的事项主要有:存货人姓名及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储存场所期限、仓储费用等。仓单出具的时间,是验收入库后,而验收,是保管人对仓储物的具体审查,即对于是否与合同约定有不一致的审查。应该说,验收行为,即是对保管人的保护,也是对存货人的保护。

就本案而言,虽然双方签订的仓储合同里对于各项已经有所约定,但是,验收入库并且出具仓单,仍然是不可缺少的环节。B仓储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将仓单信息予以完善,以避免将来双方发生不必要的争议。

 

三、律师建议

在仓储的法律关系中,仓单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凭证,是仓储物的提取凭证,其实质上是有一种有价证券。不论是保管人填发仓单时,还是存货人接收仓单时,都要认真审查是否与实际仓储物一致。不能因为仓储合同中已经做了约定,就忽视仓单的重要性。若是仓单记载不具体或者有错误,那么很可能会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具体而言,仓单需要记载的内容如下:

第一,因为仓单属于一种记名证券,所以应当记载清楚存货人的名称和住所。

第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这些事项是对于仓储物的基本信息记录,应当记载清楚,以防发生争议。

第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有些仓储物,根据自身性质,可能会有损耗。所以应当确认一个合理的损耗标准,以明确将来提货时的损耗是否合理。

第四,储存场所。这是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的地点,应当予以明确。

第五,储存期限。储存期限是保管人履行保管义务的责任起点与终点,仓单上也应当明确储存期限。

第六,仓储费。

第七,对于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应当记载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第八,仓单的填发人、填发地点和填发时间。

 

四: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八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第九百零九条: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


手机、微信号:13564695442。肖云崇律师,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