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宇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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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郭宇飞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25日 1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苗XX,男,汉,1987年 12月 2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盐镇乡安XX,身份证号:410XXXX1987*******。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签、代领法律文书等。

被告:李XX,男,汉族,1987年 1月 9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XX,身份证号:410XXXX1987*******。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女,汉族,1989年 7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XX,身份证号:410XXXX1989*******,系被告妻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签、代领法律文书等。

张XX,女,汉族,1989年 7月 19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XX,身份证号:410XXXX1989********。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李XX向原告返还借款 81200元及利息(以 812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1.2%,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2.依法判令被告张XX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依法判令被告李XX、张XX支付原告苗XX委托律师所产生的律师费 4000元;

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议:

一、被告李XX欠原告苗XX借款本金 81200元和律师费元,共计 84200元;

二、李XX自愿于 2023年 7月至 2025年 10月每月 28日付原告苗XX 3000元;于 2023年 11月 28日前给付原告锋 200元;

三、若被告李XX未按上述约定还款,原告苗XX可就剩支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被告李XX须支付原告苗XX(利息以未支付本金为基数,自 2023年 7月 5日起至实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3.55%计算)。

四、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 965元、保全费 832元,合计 1797原告苗XX自愿承担;

五、其他双方均无异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郭宇飞律师,现执业于河南益唐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过程中耐心细致,善于从案件中寻找突破口,能迅速发现案件的胜诉点,实现当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益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86
  •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侵权、债权债务、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