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宇飞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25日 1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苗XX,男,汉,1987年 12月 2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盐镇乡安XX,身份证号:410XXXX1987*******。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签、代领法律文书等。
被告:李XX,男,汉族,1987年 1月 9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XX,身份证号:410XXXX1987*******。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女,汉族,1989年 7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XX,身份证号:410XXXX1989*******,系被告妻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签、代领法律文书等。
张XX,女,汉族,1989年 7月 19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XX,身份证号:410XXXX1989********。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李XX向原告返还借款 81200元及利息(以 812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1.2%,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2.依法判令被告张XX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依法判令被告李XX、张XX支付原告苗XX委托律师所产生的律师费 4000元;
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议:
一、被告李XX欠原告苗XX借款本金 81200元和律师费元,共计 84200元;
二、李XX自愿于 2023年 7月至 2025年 10月每月 28日付原告苗XX 3000元;于 2023年 11月 28日前给付原告锋 200元;
三、若被告李XX未按上述约定还款,原告苗XX可就剩支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被告李XX须支付原告苗XX(利息以未支付本金为基数,自 2023年 7月 5日起至实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3.55%计算)。
四、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 965元、保全费 832元,合计 1797原告苗XX自愿承担;
五、其他双方均无异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