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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受托付款及收款均不应承担责任

2021年06月18日 | 发布者:韦四强律师团队 | 点击:31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购销合同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受托付款及收款均不应承担责任上诉人(原审原告):亓某某,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河南豫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

律师观点分析

购销合同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受托付款及收款均不应承担责任

上诉人(原审原告):亓某某,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河南豫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镐某,河南啸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某,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某,男,199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四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程某某**(深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荔村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四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王某某,女,195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上诉人亓某某被上诉人侯某某、吕某某、云程某某**(深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原告王某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4民初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亓某某上诉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云程某某**(深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侯某某辩称:其不应承担退款责任,请求二审驳回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吕某某、云程某某**(深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亓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货款人民币2301890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利息暂记130000元(按年息24%暂计算至2020年5月11日);3、赔偿承诺的利润317585元;4、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上诉人亓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796元,由上诉人亓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例点评:

在合同交易中,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未记载当事人提及其为云某某公司的员工或代理人,也未以公司的名义与合同想对方订立合同,同时,在合同履行中,货物型号和数量的确定、货款的支付形式以及货物的提取、发送、回款等事项均是合同想对方相互联系沟通,王某某系原告指定的付款人,吕某某系被告一指定的收款人,公司按照被告一指示向移某安徽分公司出具发货函,由移某安徽分公司安排发货,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相对人应为被告一,上诉人主张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上诉人该上诉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可见,签署合同当事人主体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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