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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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之婚姻关系认定---- “事实婚姻”

发布者:童斌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414人看过

       鉴于近来总有朋友向我咨询关于婚姻诉讼的相关问题,其中涉及婚姻关系界定、子女抚养权的确定、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婚前婚内财产的认定及分割、离婚诉讼程序、离婚诉讼成本等问题,所以在接下来的日子里,我将结合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办案事务经验以及法官裁判倾向,分期对离婚关系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阐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不足之处还望批评指正。

       生活中的离婚无非两种情况,一种是协议离婚,即夫妻双方自愿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解除婚姻关系达成一致,主动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即夫妻双方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但感情破裂,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这两种情况的前提都是婚姻关系已经成立,而实务中仍然有很多朋友对婚姻关系的认识不够准确,经常有涉及事实婚姻的表述,在这里我要明确的是,我国现行《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

我们通常所说的事实婚姻,指的是无配偶的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人民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之所以会有事实婚姻的表述,是因为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过去曾经存在着大量的此类情况。这是由当时的具体国情、人们生活习惯和风土人情决定的,也是历史遗留问题。

为解决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11月21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该司法解释明确了,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日为界限,该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即自1994年2月1日起,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不再认可事实婚姻关系,也就是说对这种所谓的“事实婚姻”关系法律并不予以保护。

所以现在很多朋友问我的夫妻双方只是在农村摆了酒席,没有“领证”,应该怎么离婚?我会直接答复,您的婚姻关系并不成立,最多只能是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如果涉及财产纠纷、子女抚养权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决财产争议和子女抚养权争议。这类案件中,通常涉及的问题就是结婚彩礼的返还和非婚生子女抚养义务承担,关于该类问题我将在后续文章中予以阐述、解答,此文不做过多赘述。

关于婚姻关系的确立,我国2001年4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此条规定明确了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婚姻关系的确立以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为要件。

综上所述,人们通常所说的“事实婚姻”在当今社会其实并非“事实”,婚姻关系的建立是以结婚登记为要件,为了更好的保护男女双方的利益,建议大家在建立婚姻关系时要对婚姻关系的成立要件有最基本的认识,这样既能给自己一个基本的保障,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对自己负责,对婚姻负责。

这里友情提醒广大女性朋友们,如果一个男人真的爱你,合法的婚姻关系是他应该给您的最基本保障,如果这都给不了,您也不要有其他幻想。因为您一旦付出一切,建立的只是同居关系,法律很难给您任何保护,您自己和非婚生子女的利益也很难得到保障。

(以上仅为个人对法律知识的浅薄认识,不足之处还望大家批评指正,欢迎各位朋友留言探讨,互相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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