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2021年11月12日,我在武汉市某郊区法院,作为某被告的代理人开了三个庭。我代理的是一个被挂靠单位,有伤者、司机、实际车主、保险公司等,其中保险保额有620万元,保额很充足,其中保险公司前期支付了四十多万元,实际车主垫付二十多万。
案情是大货车和电动四轮车发生交通事故,电动四轮车载四个人,其中电动四轮车未办理合法手续,电动四轮车司机和所载的四个人全部受伤,其中一人死亡,电动四轮车司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是次责,大货车司机是主责。
电动四轮车司机在这三个交通事故案件中,有两个案件是被告,一个案件是原告。电动四轮车司机未到庭,是他儿子来代理的。但是材料完全没有整理好,证据原件都没带齐。自己作为原告的案件,主张权利,也不提交充分的证据,说自己不懂,对定责不服,但是没有申请对定责书复核,而实务中法官一般都会采纳交警的定责书,不会随意推翻交警定责。通过他的庭审表现来看,其没有准备,来时也比较仓促,还是法官打电话催他赶快到庭的。
按他的想法肯定是自己作为被告尽量不赔或少赔,作为原告尽量多要赔偿。但是交通事故定责阶段,不服定责书,一定要及时申请复核。过了时间定责书就生效了,而且现行规定也不能就定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诉讼阶段,一定要把证据材料准备充分,开庭要携带证据原件。正所谓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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