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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王某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者:李治|时间:2018年10月22日|53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王某与王某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王某,男,195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张培培,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新,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梅凡独任审判,于2018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新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3800.8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21日10时50分许,被告驾驶京A×××××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本区云雾山景区内道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行至景区内收费处前200米一个上坡右转弯路口处,遇原告驾驶电动三轮车停靠路边,被告所驾车辆与原告所停靠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通巡逻民警大队认定,被告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此事故的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医院治疗,后转至同济医院住院治疗21天,此期间的医疗费由被告支付。后原告又到医院住院治疗22天,其伤情后经鉴定构成八级、十级、十级伤残;建议给予后续治疗费3000元;自受伤之日起,休息时间至定残前一日,护理时间120日。作此鉴定,原告支出鉴定费2000元。

被告所驾京A×××××号轻型普通货车系其所有,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

原告与被告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是此发生诉争。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新赔偿原告王某各项经济损失259432.64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9元,减半收取909.5元,鉴定费用2600元,合计3509.5元,由被告王某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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