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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务之帮信罪与掩隐罪的区分

作者:卢振荣律师时间:2023年02月17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4534次举报

司法实践中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简称“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下简称“掩隐罪”)的认定存在较大的争议,一方面是基于两罪量刑差异较大,帮信罪最高量刑为3年有期徒刑,掩隐罪则可以达到7年有期徒刑,对两罪的区分有量刑上的意义;另一方面,在打击新型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过程中,两罪存在高度的相似性,正确区分两者才能贯彻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现法律的正确适用。

帮信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的罪名,是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掩隐罪规定在《刑法》第312条,规范的是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对两罪的区分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侵害的法益不同

帮信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属于《刑法》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侵害的是公共秩序,即维护社会正常的公共生活所需要的基本秩序。在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帮信罪是提供个人储蓄卡、信用卡为他人“跑分”、“刷流水”,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对银行卡的正常管理,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掩隐罪规定在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侵害的是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

二、犯罪行为的时间节点不同

帮信罪本身是上游犯罪的一种,是在上游犯罪发生过程中发生的为上游犯罪的顺利进行而提供帮助的行为,只不过是将帮助行为正犯化,独立出来进行专门的规制,因而成为了一个独立的罪名,而非上游犯罪,例如赌博、诈骗的帮助犯。掩隐罪发生在上游犯罪完成后,是帮助上游犯罪逃避处罚而实施的妨害司法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通过判断侵害的是何种法益来对两者进行区分,借助两罪行为时间节点的不同可以进行判断。

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的过程当中,此时司法机关尚未介入,不存在对司法工作造成妨害问题,应认定为帮信罪。倘若该行为发生时上游犯罪已经完成,该行为客观上会造成司法工作的开展,则应认定为掩隐罪。

然而,实际的犯罪活动是复杂多变的,有时候对两罪的区分也存在一定的困难,例如A将个人银行卡出借给涉嫌诈骗的B进行转账、套现用,构成帮信罪自不待言,但A除上述行为外,还积极帮助B寻找其他人的信用卡,或者自行用银行卡帮助B转账、套现,则不仅仅是“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则两个行为分别构成帮信罪和掩隐罪,数罪并罚。当然,如果同时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则构成想象竞合,需择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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