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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行交叉案件的反向移送--《行政处罚法》新规第27条第1款

作者:卢振荣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8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1744次举报

刑行交叉案件是指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相关法规以及行政管理相关法、竞合刑事和行政两大领域的案件。刑行交叉案件主要存在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一般而言,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行政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此之谓“正向移送”。在司法机关发现刑事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则司法机关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到行政机关,此之谓“反向移送”。在正反向移送之间,存在因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处理的不同而导致的处理差异问题。

2020年起,衣美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胡某雇佣甲、乙、丙三人,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 以公司名义擅自在B市C区生产加工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服饰,生产加工成成品后,由法人代表胡某销售给B市D区的焦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2021年8月,焦某销售给同城某实体服装店的假冒“GUCCI”服饰被同城(B市D区)公安机关查获,在案件侦办过程中依法对焦某、胡某以及甲乙丙一并采取了强制措施,后侦查完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内容,检察机关认为,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因此不需要判处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该条规定对尚未构成刑事犯罪标准的案件,如若违反了行政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机关应移送到行政机关进行处理,即所谓的“反向移送”(“反向移送”是相对于“正向移送”而言,所谓正向移送,即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新增条款一方面解决了刑事案件向行政案件“转化”的法律适用问题,另一方面,在“转化”过程中也出现了刑行交叉案件的管辖以及行政责任主体认定等问题。本文在解析《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1款的前提之下,对行政责任主体问题以及管辖问题尝试进行解答。

首先,本案的行政责任主体与刑事责任主体存在区别,胡某是以衣美有限责任公司名义生产并销售侵犯商标侵权商品,因此,按照行政认定,衣美公司是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这与刑罚上存在的双罚制应进行区别。其次,关于管辖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内容,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那如何理解违法行为发生地?已经失效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标字[1999]第331号)明确“商标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地是指侵权行为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地域,包括侵权物品生产地、运输地、销售地及仓储地等。”的内容,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侵权物品的生产地、运输地和销售地、仓储地,虽然该文件已经废止,但对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认定仍具有参照指导意义。因此本案的侵权商品生产地B市C区以及销售地B市D区均有管辖权。值得一提的是,B市D区检察院只能将案件反向移送到B市D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B市D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只能查处本区发生的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而不能跨区到B市C区查处生产侵权商品的行为,只能通知B市C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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