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案例简析
基本案情:乙公司是一家以汽车销售为主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9月1日,乙公司的销售人员向甲发出车辆品牌及型号为车牌号粤A88888的保时捷卡宴的出售信息。2020年9月7日,甲与乙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乙公司将对债务人黄某享有的600,000元债权以转让价款700,000元转让给甲,随同转让的还有该债务的质押物,即本案案涉车牌号粤A88888的保时捷卡宴。随后,乙公司将案涉车辆交付给了甲。2020年11月7日,甲在使用案涉轿车的过程中,被F市S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案涉轿车,原因是债务人黄某与案外人罗某之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F市S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后,债务人黄某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遂裁定扣押登记在黄某名下的财产。
问题提出:甲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支付的债权转让款项,是否有法律依据?
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修正)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已将上述条文删除,那么该案是否能适用2012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呢?笔者认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因此,甲有权依据2012修正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诉请法院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第二部分 《民法典》的溯及力问题
一般原则:《民法典》原则上无溯及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2021年1月1日以前(即《民法典》施行以前)发生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其二,《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例外情形:《民法典》无溯及力的例外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满足“三个有利于”而有溯及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三、符合“三个条件”而有溯及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