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开始,如何计算民间借贷的利息?
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取代了原来的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即:利率最高约定36%,超过36%段的利息部分,绝对无效;24%-36%部分,属于自然债务,未偿还的利率法院不予支持,已经偿还的部分也无需返还;约定的利率小于等于24%的,全部有效),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一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利息约定不明
1.自然人之间借贷不支持。
2.自然人外的借贷。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二 逾期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 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图解
民间借贷案件 一审受理时间 | 借贷合同 成立时间 | 计息期间 | 利率 |
2020年8月20日前 | 不考虑 | 自合同成立至借款返还之日 | “二线三区” 利率最高24% |
2020年8月20日后 | 2020年8月20日前 | 自合同成立至 2020年8月19日 | “二线三区” 利率最高24% |
2020年8月20日 至借款返还至日 | 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4倍 | ||
2020年8月20日后 |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还之日 | 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4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