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判决结果
被告陈先生、李女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赵先生货款63000元及利息损失(以63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5元,财产保全费650元,合计2025元,由被告陈先生、李女士负担。
吴晓英律师
发布者:吴晓英律师 时间:2024年09月29日 4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陈先生、李女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赵先生货款63000元及利息损失(以63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5元,财产保全费650元,合计2025元,由被告陈先生、李女士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