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8)鲁0785民初2921号
原告:高密市某某美容养生会所。
经营者: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国,律师。
被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英,律师。
原告高密市某某美容养生会所与被告王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法院于2018年7月2日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支付被告工资及工作服款221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仅欠被告工资2010元及工作服款200元,共计2210元,仲裁裁决书裁决支付4210元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且原告之所以没有及时支付工资是被告一手造成的,被告在朋友圈大肆损害原告的商业信誉,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原告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为原告消除不良影响,赔礼道歉,现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给付被告各项损失共计3500元,于协议达成时一次性付清;
二、双方因劳动关系引起的所有纠纷至此终结;
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莉
人民陪审员 姜月照
人民陪审员 于文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单秋香
本案笔者代理被告,系法律援助案件,在接受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对案件进行梳理,查看相关证据,还原案件事实,组织答辩状,按时参加庭审,在庭审前,在双方代理律师的努力协调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最终工资得到支付,案子也圆满结束。当事人对律师的工资非常满意。
吴晓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