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民间借贷纠纷:于某龙、刘某美系夫妻关系,2012年5月19日通过王某富向陈某借款,其中包括陈某通过农业银行转账的35000元,通过农商银行转账20万元,再加上于谋龙、刘某梅之前向陈某借款65000元,共计30万元,约定月息为1.4%,每月支付利息4200元,付至2013年5月18日。2013年5月19日,于谋龙、刘某梅又通过王某富向陈某追加借款10万元,借款本金变为40万元。陈某与于谋龙、刘某梅于2014年5月19日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数额、利率、违约金等事项,同时约定以于谋龙、刘某梅名下的房屋(房产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0036212号)提供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期间,于谋龙、刘某梅每月支付利息5600元至2014年12月18日。借款到期后不能偿还本息,于谋龙、刘某梅申请了借款续期,最后一次续期至2017年12月18日,但到期后仍不能还本付息,陈某经多次催要无果,故委托笔者代理进行起诉。
笔者对案件进行梳理,查看相关证据,还原案件事实,组织起诉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于谋龙、刘某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利息246000元、违约金73800元;2、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房产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0036212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等一切与本案有关的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高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作出(2018)鲁0785民初17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于谋龙、刘某梅偿还陈某借款40万元及损失(违约金73800元,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8日起至2018年6月17日至246000元,自2018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陈某对于谋龙所有的房产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0036212号房屋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3、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至此,本案的代理工作圆满完成,除律师代理费法院没有支持外,其余诉讼请求均予以支持,得到了当事人的赞许。目前,本案被告为拖延时间,已进行了上诉,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吴晓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