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彬律师

  • 执业资质:1511620**********

  • 执业机构: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暴力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 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发布者:向彬律师|时间:2020年09月14日|分类:公司法 |1019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

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2000)执他字第25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1999)321号《关于执行案件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被执行人即登记名义人上海福久快餐有限公司对其名下的三辆机动车并不主张所有权;其与第三人上海人工半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与承诺书意思表示真实,并无转移财产之嫌;且第三人出具的购买该三辆车的财务凭证、银行账册明细表、缴纳养路费和税费的凭证,证明第三人为实际出资人,独自对该三辆机动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因此,对本案的三辆机动车不应确定登记名义人为车主,而应当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归第三人所有。故请你院监督执行法院对该三辆机动车子以解封。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11月21日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