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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彬律师
执业资质:1511620**********
执业机构: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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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向彬律师|时间:2020年09月14日|分类:公司法 |1055人看过
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
公交管(2000)98号
最高人民法院执法工作办公室:
你办法5月23日来函收悉,现复函如下:
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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