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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起诉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作者:向彬律师时间:2023年10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4次举报


案件事实:

原告彭**20101月从光大银行重庆分行退休,并同年5月入职被告公司,双方未签订正式劳务用工合同。20105月至20155月期间,原告作为职业经理在被告处工作五年,曾担任部门总经理和集团副总经理。原告不是被告股东以及董事会董事。20139月,因被告原法定代表人胡定东(股东)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定核不和,胡定核决定更换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于2013922日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由原告接任。20155月,原告因个人原因向被告提出辞职,辞去法定代表人以及副总经理职务,原告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时间不足两年。经双方协商同意,被告签发了《关于重庆市渝北区蓝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使用的情况说明》(下称《情况说明》),明确载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职务履行期限截止于2015511日,自2015512日起至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之日止,鉴于公司正常经营需要,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印鉴将继续使用,用章产生的风险与法律责任由被告承担。原告辞职后再未与被告有任何联系,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印章也于三年前收回。自原告辞职起至提起本案诉讼时止,已有六年多的时间,期间原告没有签过一个字,盖过一个章,并多次要求被告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于201911月向原告出具了《承诺函》,其上载明:1.承诺在2020年春节前完成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的全部手续,原告不再担任被告法定代表人。2.在被告银行账户恢复正常十个工作日内,缴清公司欠缴全部税款,恢复正常税务登记。落款处加盖有被告公章并有胡定核的签字。时至今日,被告仍以没有合适人选等理由拖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原告于202112月欲购机票前往外地,才发现自己因被告在20216月的一起劳务纠纷被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而原告甚至不认识这位员工,也不知道有该起纠纷。综上,原告已穷尽了各种方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被告一再拖延,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有悖于公司法第十三条的立法宗旨,显示公允,原告遂提起诉讼。

原告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至工商部门涤除原告作为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定案件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成立于2011627日,其《公司章程》第八条规定:“总经理为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原法定代表人为胡定东。

2013917日,被告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胡定东辞去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职务,决定聘请原告为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

2015511日,被告出具《情况说明》一份,主要载明:鉴于原告的退休返聘协议将于2015523日届满,其法定代表人职务履行期限截止于2015511日,自2015512日起至被告法定代表人变更时止,鉴于公司正常经营需要,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印鉴将继续使用,由被告计划财务部负责保管,用章产生的风险与法律责任由被告承担。

20191114日,被告出具《承诺函》一份,载明:1.2020年春节前完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全部手续,原告不再担任被告法定代表人。2.在被告银行账户恢复正常十个工作日内,缴清公司欠缴全部税款,恢复正常税务登记。

另查明,本院于202161日立案执行案外人阮勇申请执行被告一案,由于被告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1030日作出(2021)渝0105执恢1322号限制消费令,对被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原告的高消费行为。

上述事实,有工商档案资料、情况说明、承诺函、限制消费令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被告出具的《情况说明》所载明的内容,能够证明原被告双方的退休返聘协议已于2015523日届满,原告担任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期于2015511日届满。原告并非被告股东,原被告双方的退休返聘协议于2015523日届满后,原告仅是被告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此后原告并未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也未享受及履行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及义务,原被告双方已无实质性关联。20191114日,被告出具《承诺函》,承诺于2020年春节前完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全部手续,原告不再担任被告法定代表人。现被告承诺的期限已经届满,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具有事实以及法律上的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市渝北区蓝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前往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原告彭**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备案事项。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重庆市渝北区蓝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自2013年毕业参加工作以来,长期参与企业的运营管理,单位合同审核、文件起草、常规法律咨询等日常事务,熟悉企业风险管控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广安
  • 执业单位: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620********0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