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俊芳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13日 47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原告薛某诉称,原告与案外人田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将田某对被告梁某所享有的117201.5债权转让给原告。案外人已经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被告,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债权,被告一直迟延给付,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第一笔借款本金人民币87000元,利息111875.5元;第二笔借款本金17000元,利息1326元;以上合计117201.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被告梁某辩称,期间已经还过部分钱,开始借款时未约定利息,具体欠款数额不清楚,约定今年六月份还清,还没到期。
原告薛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借条一张,被告梁某向田某借款50000元。
证据二:借款协议书、工商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电子对账单、包商银行信用卡电子对账单各一份。
证据三:债权转让协议、收条各一份。用以证明田某将其对被告梁某的两笔债权转让给了原告薛某。
证据四:关于债权转让协议的补充说明。用以证明原债权人田某自认被告梁某已共计偿还38000元。
证据五:短信截图四张。用以证明原债权人田某已通过短信及微信的方式通知被告梁某债权转让事宜。
被告梁某未提供证据。
(二)法院认为
被告梁某向案外人田根借款,并签《订借款协议》有双方签字确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
按原告主张的第一笔借款87000元的利息为8700元。第二笔借款月利率约定1.56%,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主张第二笔借款17000元的利息1326元,本院予以支持,以上合计114026元,系被告梁某应偿还的债务。
(三)裁判结果
1、由被告梁某给付原告薛某人民币11402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2、案件受理费2644元,减半收取1322元,由被告梁某负担(原告预交)。
三、律师观点
在很多时候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求,往往因为没有提供充足相关的证据,而自己的权益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而像本案中当事人保留证据,签订协议,法院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都予以支持。而律师在其中的作用就是在接到当事人的请求之后就要对案件进行初步分析和当事人进行沟通;整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梳理细节;撰写庭前的法律分析报告,查看相关的案例,为当事人在法庭上争取合法权益做充分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