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5月原告以一份2015年的转账凭证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诉称其于2015年出借20万元给被告,被告收到起诉状后委托我所代为应诉,并陈述原被告之间并无借款关系,该转账系原告为被告代管工厂期间,退还被告多支付的款项;原告仅提供一份转账凭证,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为法律依据,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诉讼中,被告搜集大量证据向法庭证明双方之间曾具有工厂代管关系,且被告曾给原告支付过大量款项,在此情形下,法院采纳了被告的陈述,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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