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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单位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权怎么办

发布者:黄飞宗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 |122人看过举报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权怎么办

施工总承包单位,如果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利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第二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认为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行为侵权构成要件

1.侵权主体。侵权主体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国家对哪些组织或个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即要明确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主体范围。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我国行政侵权赔偿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主体包括法定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授权的行政主体(授权组织)。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或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个人。

2.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即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它是行政侵权赔偿责任中的一个构成要件。只要是行使职权的违法行为都可以引起国家赔偿责任,都届于执行职务的行为,它不仅包括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违法的事实行为。

3.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侵权行为使被侵权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受到的实际损害。

4.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被侵权人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与行政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内在联系,即被侵权人的权益损害确实是由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或者说,行政侵权行为是使被侵权人权益损害必然发生的条件。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被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例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认为该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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