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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如何处理,交通事故中当事人责任如何认定?

作者:杨梅律师时间:2023年09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5次举报


一、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一旦发生交通,首先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如果有受伤人员,要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为抢救受伤人员需要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以便于交通管理部门后续的责任认定工作。某些未造成人身伤亡且事实清楚的,双方没有争议的事故,可以遵循快速处理办法,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发生交通事故后,大家要注意一下几点:


(1)发生事故后,受害人应保持冷静并立即采取自救措施,确认交通肇事者及肇事车辆,并记录肇事车辆号牌、车型、颜色等,防止肇事车辆逃逸。为了防止出现套牌事件,最好让当事人能够留在事发现场。


(2)保存好己方受损失的相关证据。无论是人身伤害还是财产损失,在要求赔偿时都必须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不然,到了理赔的时候是不被支持的。


(3)造成严重伤情的,应该要求交警部门做伤残评定。在交警调解不成功的话,应该及时到法院起诉,尽快理赔,不要超过了诉讼时效。


(4)不得擅自扣留造成事故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受伤者亲属、朋友或案发地附近的群众,切莫私自扣留车辆、人质,或哄抢车上物品,否则要承担造成的不利后果。


(5)私了要慎重。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双方尽量不要私了,以免事后伤情恶化,后患无穷。私了仅适用于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或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交通事故。私了时,双方特别是无责任方,要看清对方的证件,记住车号,逐项认真填写协议书,确保填写内容准确无误,并应妥善保存。因为这是向保险公司索赔和发生争议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重要证据。有的当事人怕麻烦,有的驾驶员害怕受到交警处罚,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报案,采取双方私下协商解决的办法,例如肇事驾驶员与死者家属达成所谓的君子协定,由于缺乏客观公正性和法律依据,因而不受法律保护,往往留下后遗症,引发意想不到的麻烦事。


二、交通事故中当事人责任如何认定


(一)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时无论其他方当事人有无违法行为,都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1、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2、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3、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同向行驶非机动车的;


4、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的;


5、当事人驾驶车辆刮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6、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7、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发生遗洒、飘散,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8、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它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9、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1、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有下列情形的,为同等责任:


1、机动车追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尾部的;


2、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3、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白勺;


4、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5、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白勺;


6、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


7、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


8、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9、机动车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10、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


11、机动车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


12、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白勺;


13、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的;


14、机动车溜车的;


15、机动车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16、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


17、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的;


18、机动车开关车门时造成交通事故的;


19、机动车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时未按规定让行的;


20、机动车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出主路的机动车的;


21、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22、机动车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


23、机动车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等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黄色标志灯、危险报警闪光灯、箭头指示灯的;


24、机动车违反牵引规定的;


25、机动车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的;


26、机动车未避让遇障碍无法通行借用相邻机动车道通行的非机动车的;


27、准备进入环行路口的机动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28、车辆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封闭道路的;


29、车辆在没有施划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没有隔离设施的道路上驶入逆行,与相对行驶的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30、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31、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


32、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且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33、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车辆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34、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相对方向来车,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的;


35、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先行的;


36、车辆碰撞依法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37、车辆未注意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


38、车辆遇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39、车辆遇绿灯亮时,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先行的;


40、车辆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三)双方当事人均有第二项所列情形,其中一方还有下列过错行为的,有下列过错行为方为主要责任,另一方为次要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有第二项所列情形,并均有下列过错行为的,双方为同等责任: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四)一方当事人有第二项所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只有第三项所列过错行为的,有第二项所列情形方为主要责任,另一方为次要责任。


杨梅,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法律事务,工作态度认真负责,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执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120********8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