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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梅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24日 2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中国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赵X归还原告贷款剩余本金18613.47元,利息933.33元,罚息804.35元(数据截止于2021年10月13日,利息及罚息以被告归还原告之日银行系统所产生的金额为准);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赵X承担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3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赵X承担。

被告未答辩。

本院认为,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履行发放贷款义务,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XX偿还借款本金18613.47元及利息1017.26元、罚息(罚息的计算方式为:截止2022年3月1日罚息1376.53元;自2022年3月2日起的罚息以应还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2625%计算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但上述利息、罚息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赵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XX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4.39元,由被告赵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杨梅,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法律事务,工作态度认真负责,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执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120********8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