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系夫妻双方关于解除婚姻关系、对夫妻财产及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的书面协议,其约定内容应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其约定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其约定内容对双方均具备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降低抚养费给付标准: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抚养费的给付与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后的学习、生活保障息息相关,在给付抚养费一方主张的降低抚养费给付标准理由不充分的情形下,未成年人自身的生活、学习需要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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