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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误工费如何计算?

发布者:冯静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8日|分类:劳动纠纷 |289人看过


一般来说,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计算误工费,总的原则是按照上述的解释办理,但具体执行中遇到下列情形时,应当区别对待:

 

一、确认误工费是实现民事权利公力救济一种方式,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误工费赔偿,以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为评判标准,是采取的劳动能力丧失赔偿制度,不以年龄进行限制。即不论年龄大小,劳动能力强弱,只要受害人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就应当获得赔偿。

 

二、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因此,受害人有工作收入是其主张误工费的前提,如受害人无法证明其在受到伤害时有工作收入的,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

 

三、受害人诉求误工费的基础是其因实际减少收入,如果受害人在受到损害后,用人单位并未扣减其工资,其工资收入并未减少,对受害人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即主张误工费时需要提供劳动合同、误工证明等证据材料)

 

四、被侵权人虽系农民,但具有劳动能力,其因侵权行为受伤休养期间应认定存在误工损失。即便其未能举证证明该项误工损失,根据《解释》的规定,亦应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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