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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排名末位,是否就得卷铺盖走人?

发布者:冯静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3日|分类:劳动纠纷 |548人看过


在用工管理实践中,有些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或者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末位淘汰”,这种做法既缺乏法律根据,也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之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与末位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劳动者不仅排名末位,而且是不能胜任工作。应当注意的是,排列末位并不意味着不胜任工作,如果劳动者完成了规定的工作量,就不能认定其不能胜任工作。


二是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也就是说,对不能胜任工作的末位者,不能直接解除其劳动合同。否则,均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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