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艳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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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xxx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柴艳茹律师|时间:2018年09月21日|分类:保险理赔 |41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提示告知及明确说明是两项内容,也是是很多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胜诉的关键点。准确理解法律条文以及结合当时人签订合同时的状况,才能更好的将法律、证据与事实相结合,达到理想的诉讼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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