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2016年3月15日19时05分许,被告曲xx无证驾驶被告曲小建所有的冀J×××××轿车,沿盐山县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至刘红庙路口西侧时,与行人原告李xx相撞至李xx倒地,随后在被告曲xx车后同向行驶的被告刘xx驾驶的沧县安达汽车运输队所有的冀J×××××号重型货车又将原告李xx碾压,造成原告李xx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李xx受伤后入住盐山阜德医院治疗,2016年9月14日出院,住院183天,花医药费135948.74元。后盐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冀公交认字【2016】第500632号事故责任认定书和冀公交认字【2016】第500633号事故责任认定书,分别认定被告曲xx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xx无责任。认定被告刘xx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曲xx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李xx无责任。原告李xx所受之伤后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九级、十级伤残。
争议焦点:农村户口但适用城镇标准:其关键点要证明受伤人员居住在城镇,收入来源于城镇,二者必须同时具备。另外,居住在城镇可以提供居住证明,但最重要的是能够证明所居住地方属于城镇的城区规划图,该证明的效力最高,也最直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