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属于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签订商砼买卖合同,对违约金约定的为日千分之五。一审中,原告提供了买卖合同,结算单,补充协议等材料,被告经合法传唤不到庭。因合同对违约金约定过高,原告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被告主张违约金,获得法院支持。一审判决出来后,被告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对账单不对,违约金过高。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四倍的利息计算的违约金未过分高于被告违约造成的损失,且一审的开庭传票通知已经通过ems传达,未经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缺席判决没有错误。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当众我们代理的是原告,案件结果当事人非常满意。对于买卖合同案件,对于原告的关键点①合同,②结算单(结算单的签字确认唯一准确,双方无争议),③违约金的约定。这三点做好,在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就比较容易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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