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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需谨慎,欠条和转账记录都不能少

发布者:李晨阳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0日 3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9年7月,被告以其处有一个沙场项目需要资金为由,从原告处借款。2019年7月31日,原告向被告给付50万元现金,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薛XX人民币伍拾万元正。”。2019年8月8日,原告再次向被告给付150万元现金,被告再次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薛XX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正。”。后被告通过现金、转账方式共计向原告归还60万元,剩余140万元再未归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据2019年7月31日《借条》、2019年8月8日《借条》、中国XX银行客户回单、证人李X、魏XX证言及庭审调查查明。


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借款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借款合同关系成立。本案中,被告已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之间有借款之合意,且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出具借款,被告亦承认收到借款款项。故双方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成立,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向被告支付200万元借款款项,被告亦应按约归还借款。被告未归还剩余借款之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之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剩余140万元借款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之诉讼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呼峸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薛XX归还借款140万元。

李晨阳律师,党员,法学硕士,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项目负责人。本科研究生均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具有正规法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10120********6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房产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