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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的境外保证金外汇交易应认定无效

2023-10-16

发布者:刘彦言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 |347人看过举报

裁判要旨】我国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的,应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投资者委托他人投资于未进行登记或备案的境外理财平台的,违反了我国有关外汇监管的要求,该委托投资协议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双方应根据各自过错比例分担投资者损失。


【基本案情】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通过网络相识,王某系某境外公司代理人。在王某推荐下,陈某成功注册某境外平台账户,投入资金合计5,600.04美元,另获取平台赠金3,000美元。上述资金投入后,该账户即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杠杆为1:500。

2014年10月13日,陈某向王某邮箱发送题为“共同投资协议”的邮件,附件《共同投资协议》记载:甲方为陈某,乙方为王某,甲方为共同账户资金出资人,负责共同账户的资金来源,乙方为共同账户技术提供者,负责实盘账户的具体操作,甲方所开立的某境外平台交易账户授权乙方管理操作;合同有效期至2015年1月12日;本金5,200美元,投资账户产生盈利的分配比例为甲方70%,乙方30%;乙方承担交易带来的账户亏损责任等。次日,陈某收到王某发出的题为“回复:共同投资协议”邮件,记载内容同前述一致,仅添加了王某个人信息。

2014年10月15日,陈某该境外平台账户操作中发生金额分别为2,208美元和982美元的单笔亏损,17日发生金额为1,664.36美元的单笔亏损,21日发生金额分别为3,102美元和2,774美元的单笔亏损。王某自陈某的交易累计获得约900美元佣金。

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投资款损失5,195.24美元(折合人民币31,828.12元)、利息损失及公证费用等。

【裁判理由】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由于过错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首先,根据王某认可的2014年10月13日之前的QQ聊天记录内容,系王某主动向陈某推荐交易平台,承诺开户后由王某负责保底并实际操盘交易,并约定了双方对盈利的分成比例。而且,王某也认可,在某境外平台上,陈某系王某的客户,王某可以从陈某的账户交易中获得佣金。因此,无论从聊天记录的言词、意思表达还是王某的获利情形来看,王某的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了普通朋友之间出于友情或道义而进行推荐、介绍的范围,故对王某关于其只是推荐陈某去某境外平台开户,陈某与某境外平台之间具体签约、交易行为均与其无关的主张,不予采信。

其次,关于王某是否实际代陈某操盘交易的问题,根据QQ聊天记录、往来电子邮件的内容可以看出,双方之间关于由陈某负责出资、王某负责实际操作账户的意思表示十分明确,且在本案纠纷发生后,王某补签《共同投资协议》、在对话中承认知道陈某的账户交易密码等行为,可以印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约定。王某在诉讼中又否认收到过陈某的交易密码,其陈述前后矛盾,本院亦不予采信。

再次,关于王某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虽然王某多次陈述自己不做“代客理财”,但在推荐陈某去某境外平台开户的过程中,王某一再承诺由其操盘并负责保底,鼓励和引导陈某到某境外平台进行交易,其不仅不合理地向陈某提示交易风险,在出现交易亏损时也未按约定补足本金,故王某既未尽到一般人所应负有的合理提示义务,也未履行双方的约定义务。陈某基于对王某金融专业知识背景和投资经验的信任,同意在某境外平台开立账户并由王某负责交易,若如王某所述,其并未实际操盘,则违反了双方的约定,也违背了陈某对王某的合理信赖,确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无论王某是否实际代陈某操盘,其行为都具有明显的过错。

最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有严格要求,交易行为应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涉案平台系境外平台,境内个人在该平台上从事交易违反了国家外汇监管的要求,王某向陈某推荐该平台时理应注意并了解清楚交易平台的合法性,不论王某明知该平台交易非法亦或其对该平台的合法性存在认识错误,其向陈某推荐该平台并实际从事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谨慎注意的义务,亦存在过错。基于王某在本案纠纷当中的行为性质,其存在较大过错,酌定王某对陈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案号:(2015)虹民五(商)初字第2565号
(2016)沪02民终5427号
来源:2012-2022年虹口法院金融审判十大案例


来源:类案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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