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被上诉人刘XX、冯XX等8人、原审第三人准格尔旗迎泽街道巴汉图村民委员会、冯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19)内0622民初18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涉案土地早在2007年就办理了转让手续,该宗土地属拟上市公司资产,相关政府对此极为重视,被上诉人此时提起诉讼,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本案所涉土地亩数较多,人员甚广,在鄂尔多斯市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且涉案土地已经有了较大的升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有关规定,本案应由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本案未经人民政府处理,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故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刘XX、冯XX等8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因土地发生的纠纷,属于不动产案件。另,上诉人主张本案在鄂尔多斯市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并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上诉人提出的未经人民政府处理,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主张,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人民政府处理并不是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前置程序,即当事人可选择向人民政府解决纠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