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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争夺孩子抚养权

2019年05月28日 | 发布者:郭威 | 点击:25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离婚已成为一个常见的话题,,我国的离婚率近几年也持续走高。通常离婚涉及主要问题在于共同财产的额分割以及子女的抚养权。那么今天来聊聊关于抚养权的问题:一、子女判给女方的可能性比较大的情形1、哺乳期(一岁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


离婚已成为一个常见的话题,,我国的离婚率近几年也持续走高。通常离婚涉及主要问题在于共同财产的额分割以及子女的抚养权。那么今天来聊聊关于抚养权的问题:

一、子女判给女方的可能性比较大的情形

1、哺乳期(一岁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除有严重患疾或吸毒等较严重情节 ,否则法院基本都会判给女方来抚养。

2、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3、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4、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

5、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6、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  

7、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8、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愿意随母亲生活的。


二、女方要求两周岁以上孩子判给自己的情形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女方可以要求判给自己: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 共同生活的。


三、孩子判给男方的可能性比较大的情形

1、子女在两周岁以下,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子女在两周岁以下,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子女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男女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男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5、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几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6、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 可能会影响孩子成长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的。


四、男方可主张两周岁以上孩子判给自己的情形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男方可以要求判给自己: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 共同生活的。


五、关于孩子抚养,法院一般会考虑这些因素

1、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

2、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4、10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由父还是母抚养,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总结:

1、判决小孩抚养权,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根本原则,这是法官作出裁判的最终依据。

2、自出生或分居以来主要由哪一方照料或共同生活,是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

3、一方丧失生育能力,并不是重要的因素。

4、一方的经济条件并不是法院主要的考量问题,但是前提是抚养权一方至少有能力养活自己和孩子。因此,全职妈妈离婚时争夺孩子抚养权,未必处于劣势,不要自卑!

5、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有所差别,这是很正常的现象。办理离婚案件尽量选择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专业的律师能够更加清晰明确的指导您收集证据、如何举证、使证据事实与诉求目的在逻辑上圆贯,婚姻家事案件专业化是必然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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