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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实行的新《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何重要变化?

2021年09月17日 | 发布者:郭威 | 点击:489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新修改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相较于2014年版本,新版规定存在多处变化,新版规定中有几个与生育险待遇相关的较为重大的变化,我认为是大家比较关注的,尤其是女员工。一、四类人员不缴生育保

新修改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相较于2014年版本,新版规定存在多处变化,新版规定中有几个与生育险待遇相关的较为重大的变化,我认为是大家比较关注的,尤其是女员工。

一、四类人员不缴生育保险费也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规定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职工等四类人员,无须缴纳生育保险费,就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四类人员虽然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是无法享受生育津贴。

二、自缴费次月起,职工就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明确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而以往的规定是,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未满1年,必须待其缴费满12个月才可以申请待遇。新规定将缴费年限条件从1年缩短至一个月,就可以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了。

三、明确终止妊娠包含宫外孕终止妊娠的情形

关于宫外孕是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问题,历来存在争议。争议的根本原因,是大家对宫外孕流产手术是否属于疾病手术认识不一。如果认为宫外孕手术不属于疾病手术,而属于流产手术,则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果认为宫外孕手术属于疾病手术,则职工只能享受病休等待遇。

四、确立生育医疗费用先行支付制度

第三人对职工造成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一般由第三人承担。但是,如果第三人无法确定或者拒不支付费用,职工将无法获得及时救治,为此我国已建立了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先行支付制度以保障职工权益。新规定确立了生育医疗费用先行支付制度,是对先行支付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也是响应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合并实施要求的必要举措。规定施行后,职工因为第三人原因产生生育医疗费,例如车祸导致流产,就算第三人无法确定或者其拒不支付费用,职工也可以申请先行支付以解决燃眉之急。


文章来源:金鹏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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