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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2005年至2019年存在劳动关系,成功要求单位补缴社保

2020年04月29日 | 发布者:郭威 | 点击:99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确认2005年至2019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单位补缴社保一、案情简介及分析(一)案情简介委托人郭某为某集团公司元老级高管,从2005年开始便任职于该公司,因月工资是广州市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以上,且彼时...

律师观点分析

确认2005年至2019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单位补缴社保
一、案情简介及分析
(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郭某为某集团公司元老级高管,从2005年开始便任职于该公司,因月工资是广州市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以上,且彼时社会保险制度不完善,因此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一直未予以购买社保。
2011年起,郭某开始担任集团公司高管,签订有任职协议。2018年,郭某不幸罹患癌症,此时没有社保的弊端显现,需要自行承担相应的巨额医疗费用。有鉴于此,郭某找到本律师希望能够要求公司补缴2011年至2019年度的社保,使退休后的生活有所保障。
(二)案情分析
1、律师意见:郭某入职时间为2005年,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的角度考量,建议主张2005年为入职时间,要求单位补缴2005年起的社保。
案件难度:委托人入职时间太久,已无证据证明其入职时间。
二、案件结果
第一,本律师通过分析案件后,考虑现有证据不足,指导委托人通过巧妙沟通,取得了公司负责人自认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
第二,通过对对方证据的分析,指出对方证据与当庭陈述自相矛盾之处,结合劳动案件举证责任划分的特殊,通过庭审技巧,使举证责任划归公司方,并使仲裁员产生内心确信我方的入职时间为2005年。委托人也可以此要求对方补缴社保。
三、结语
根据本律师多年的办案经验,在入职时间方面,可以通过合理的庭审技巧,分配举证责任,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入职时间的情况下,应该由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建议员工则在与单位发生纠纷时,尽早委托律师协助处理,以争取合法利益最大化。
   
                                          穗天劳人仲案字【2020】1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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