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抽逃注册资本的处理
背景:这是一个经典永恒的话题,在新三板的民营企业中大量存在,股东出资涉及拟挂牌主体的身家清白,如果存在资金的抽逃或者非法占用,其股东的诚信将大打折扣。从法律规范角度说,抽逃注册资本要负民事和刑事责任,无论是在国内资本市场哪一层,都是难以逾越的红线,很多企业往往带着抽逃的影子,而律师如何解释和认定就凸显出其思路和水平。
抽逃出资也是导致法人资本充足性不足的问题,是指股东把钱投入公司后通过各种手段又把钱拿出去了。例如通过与股东的虚假交易将钱转走、或通过借款等形式转走、或虚构利润分配将钱转走等等情形不一而足,解决的思路通常是承认出资不实,但不承认抽逃出资,当然补足出资是最基本的。
案例参考:430708 广东铂亚——公司实际控制人曾向公司拆借过资金,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是否属于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需及时核实并披露,以免日后成为影响公司挂牌的因素。公司2011年12月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2012年未实际经营业务,但2012年底货币资金为13.61万元,而同期公司对实际控制人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应收款达727.25万元。根据《审计报告》、公司的付款凭证以及公司的确认,报告期内,因临时资金周转需要,公司实际控制人顾亚红及陈敬隆向公司拆借过资金,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法律意见:根据公司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铂亚有限与顾亚红、陈敬隆发生上述资金往来时为有限责任公司,当时的内部治理制度不够规范,后顾亚红和陈敬隆已在铂亚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将所占用资金全部偿清。根据公司及顾亚红、陈敬隆的确认,上述资金占用是顾亚红、陈敬隆与铂亚有限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均已收取资金占用费或利息,并且已清偿完毕,顾亚红、陈敬隆与铂亚有限之间就上述资金往来之形成和偿还无任何现时或潜在的争议或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一九九九]三号)的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此,铂亚有限与顾亚红、陈敬隆之间的资金往来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顾亚红和陈敬隆已在申请本次挂牌前将上述所占用资金全部归还,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第三条第三款中“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的要求。
解决方案:解释借款的参考思路为:①明确公司提供借款的原因;②借款提供以及偿还的过程,要保证程序上的合规,如公司其他股东是否同意提供借款;③该种行为对于发行人、其他股东以及债权人利益的影响分析,如借款增资是否能有利润分配权?是否有表决权?如果全体股东确认没有异议的话一般也会通过;④补救措施,包括补收股东的资金占用费、建立有关制度防止再次发生、股东承诺等;⑤如果公司进行了多次增资,还需关注到底是哪次增资使用了公司借款;⑥关键是中介机构认定这不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以及是否会影响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层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