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季节变化,生产冬衣的海棠贸易公司订单突然大量增加,用来生产冬衣的原材料储备数量仅够十天的订单。海棠公司原有的几家供应商均无法及时供货。海棠贸易公司得知昙花盛世集团手中掌握了大量的原材料,海棠公司遂与昙花盛世集团接洽,并最终签订了《原材料供货合同》。在合同签订后,海棠公司加足马力生产,原材料数量很快就见底,期间多次催促昙花盛世集团供货,但昙花盛世集团均以重重理由推脱,直到原材料消耗光,昙花盛世集团也一直未供货,海棠公司此时不得不寻找其他原材料供应商,以高价购买原材料,即便如此,海棠公司依旧延迟了半个月的时间才赶上了冬衣订单的供货进度,因此失去了部分市场,并不得不支付一大笔因延迟完成订单的违约金。事后,海棠公司才知晓,昙花盛世集团将原材料以高价转让给了其他公司,所以未提供给海棠公司。
为挽回损失,海棠公司起诉昙花盛世集团,要求昙花盛世集团赔偿违约金及损失。庭审中,昙花盛世集团表示,双方签订的《原材料供货合同》约定在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且海棠公司向昙花盛世集团提供商业保函后才生效,出现争议的合同没有海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海棠公司也没有提供保函,所以双方签订的合同自始至终未生效。最终,法院判决《原材料供货合同》因不满足生效条件而未生效,驳回了海棠公司的诉讼请求。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形成的书面一致意见,对合同的具体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仅仅说明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已经具备法律效力,只有生效的合同才具备法律效力,才对合同各方具有约束力。合同的成立、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修订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九条的表述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修改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将借贷合同的“生效”修改为“成立”,是从司法层面对借款人进行更加有效的保护。
一般情况下,合同在成立的同时生效,但也有特殊情况。法律赋予了民事主体能够约定合同生效时间和生效条件的权利,在合同中如约定了生效条件或生效时间,那合同在成立时并不当然生效,而是在满足了这些约定的生效条件或时间时,合同才开始生效,才对合同签署方产生约束力。以民间借贷为例,如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成立但未生效,那出借人将不能依照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标准主张利息,而只能参考其他方式计息,将可能产生巨大的利息损失。企业家及企业相关人员,应当慎重的审查合同生效的条件这个细微但却意义重大的细节,以免因合同未生效而导致损失。
在此特别提醒,合同的生效并不当然的以满足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或生效时间为唯一标准。如一方实际履行合同,而另一方也以实际行动接受,一般情况下既可推定合同已实质上生效并履行。在出现合同僵局的时候,可以以此种方式推进合同的履行,或警惕对方以此种方式强行推进合同履行,制造合同履行陷阱给企业造成损失。此外,如果合同部分内容违法,该部分内容将自始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书面合同成立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 【书面合同与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合同书与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附条件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 【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