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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股权在婚后的分红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毛明星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1298人看过


案例2011830日,罗某与张某共同成立A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罗某出资400万元。2013312日,刘某与罗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2016年,刘某向罗某住所地法院提出离婚,同时要求按照50%的比例分割罗某婚后从A公司收到的分红。法院经审理查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罗某共收到A公司分红600万元。

律师解析: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股权的分红收益作为投资性经营性收入不属于孳息的范畴,分红收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罗某持有A公司的股权,是其与刘某婚前取得,该股权属于罗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罗某在A公司收到的分红600万元,应属罗某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经营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有权分割,但分割的比例,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定。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7修订)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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