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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虚拟的世界里,虚拟财产被保护吗?

发布者: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2020年12月01日783人看过举报

当下,法学界对虚拟财产的概念仍有许多不同的观点,大体上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观点。广义的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指人们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以数字化形式拥有的一种财产利益,具备一定的经济价值能够为人所支配。狭义的观点是虚拟财产主要是在线游戏中的玩家控制的个人ID和游戏中使用的货币、账号中的服装、武器装备等。但是,不论是广义还是狭义的观点,都认可虚拟财产的实质是具有特定价值且能够为人所占有和支配的信息产品,其主要具有虚拟性、合法性、依附性和价值性的特点。


目前法学界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知识产权说

有一部分学者主张,虚拟财产属于具有创造性、新颖性与可复制性的智力型成果。具体来说又分为两派:一派认为,因为虚拟财产是网络开发商的智力成果,根据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网络开发商对其设计开发的虚拟财产享有著作权。另一派认为,虽然虚拟财产最初是由网络开发商通过不同的编程设计出来的,但是,网络用户在使用其账号时,对其也投入了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且开展了脑力劳动,因此主张由用户享有虚拟财产的知识产权


2.债权说

该学说认为虚拟财产本质上属于债权的一种,人们在使用网络相关数据和功能前,一般需要与网络服务商签订网络服务合同,运营商依据合同上的约定向用户提供网络服务并且确保网络环境的良好和虚拟财产的正常使用,用户则需要依据合同的约定向运营商支付相应的对价。


3.物权说

有的学者认为虚拟财产为物权客体,法律属性应当是物权,其理由如下:首先,虚拟财产具有使用价值,满足了人们某一方面的实际需求。其次,虚拟财产可以为网络用户实际控制。最后,虚拟财产和物一样都独立于人的身体之外,虽然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的特点,但是它存在于网络世界中,理所当然的独立于人的身体之外。


4.新型财产权说

这一观点的学者们认为,虚拟财产既不是知识产权和债权,也不属于物权,而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虚拟财产虽存在于虚拟世界中,但仍有其自身独特的价值存在且有值得保护的理由。因此,部分学者建议把虚拟财产区别于知识产权、物权和债权等新建立一种财产权利,应在民法中单设一编对其进行专门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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