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4日,当事人孙先生为表达内心真挚的感激之情,特制锦旗赠予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晨超律师。一面熠熠生辉的锦旗,不仅是当事人对高晨超律师专业能力、尽责服务的高度认可,更是对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深耕**合同纠纷、汽车租赁纠纷**领域、全力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佳印证,彰显了律所专业靠谱、胜诉为先的服务口碑。
承办律师: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高晨超律师
【案件回顾:短期租车突发事故,遭遇天价不合理索赔】
2024年11月22日,当事人孙先生因个人出行需求,与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一辆商务车辆,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仅为一天,属于短期临时租赁,整体交易流程简单清晰。原本只是一场普通的短期租车交易,无人预料到后续会陷入复杂的法律纠纷。
11月23日,孙先生驾驶涉案租赁车辆行驶至沧榆高速路段时,不慎与道路中央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孙先生本愿意依法承担合理的事故赔偿责任,积极配合处理后续事宜。但令孙先生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该汽车租赁公司借机肆意抬高赔偿金额,提出大量超出法定赔偿范围、不合理的索赔诉求。
面对租赁公司“坐地起价”的不合理追责行为,孙先生深知自身遭遇不公,普通消费者难以与专业租车公司的强势索赔主张抗衡。为拒绝不合理赔付、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孙先生果断选择委托深耕**民事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的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由律所合伙人高晨超律师全权代理本案,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
【办案攻坚:细究案件疑点,精准击破不合理诉求】
接受案件委托后,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高晨超律师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褪去案件表象,精准锁定本案核心争议焦点:租赁公司主张的车辆折旧费、停运损失是否具备合法依据。看似租赁公司的索赔诉求有理有据,但高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敏锐发现其中存在诸多法律漏洞与不合理之处,迅速制定了针对性、精准化的应诉辩论策略。
在证据固定与梳理阶段,高晨超律师始终秉持“证据为王”的诉讼原则,细致收集整理全套核心证据。先后调取《汽车租赁合同》、车辆交接单、车辆行驶证等关键材料,完整固定双方租赁关系、车辆交付状态等基础事实。同时,高律师重点核查车辆属性,明确涉案车辆为非营运车辆,这一关键事实成为反驳租赁公司主张停运损失的核心突破口,为后续庭审抗辩筑牢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在法律适用与抗辩逻辑构建上,高晨超律师深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精准拆解案件核心法律问题。针对租赁公司强行主张的车辆折旧费,高律师明确指出,租赁合同中关于车辆折旧费的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该条款由租赁公司单方拟定,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租赁公司未与孙先生进行任何协商沟通,也未对该免责、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履行提示、告知和说明义务。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折旧费格式条款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租赁公司无权据此主张赔偿。
针对租赁公司提出的高额停运损失索赔,高律师结合车辆行驶证及备案信息,紧扣涉案车辆非营运性质展开抗辩。根据法律规定,停运损失仅适用于合法从事营运经营活动的车辆,涉案车辆并非营运车辆,不存在合法的营运收益,租赁公司主张停运损失完全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撑,属于无理索赔。
庭审过程中,高晨超律师依托完整的证据链条、精准的法律依据和清晰的逻辑思路,层层递进、有理有据地展开法庭辩论,逐一驳斥租赁公司的不合理诉求,彻底击破对方的全部抗辩理由,全方位维护了当事人孙先生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成功驳回无理诉求,守护公平正义】
经过严谨的庭审审理与激烈的法庭辩论,法院全面采纳高晨超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驳回了租赁公司超出合理范围的全部不合理索赔诉求。本案的成功胜诉,不仅帮助当事人孙先生摆脱了不合理的高额赔偿负担,避免了财产损失,更厘清了汽车短期租赁事故纠纷中的责任认定、格式条款效力、非营运车辆损失认定等关键问题。
本案也是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在**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民事维权**领域的经典胜诉案例,充分展现了律所律师扎实的法律功底、敏锐的案件洞察力和丰富的庭审实战经验。
【律师感言】
本案的胜诉,是法律条文精准适用与案件细节深度挖掘的双重成果,也是对律师专业研判能力的最好认可。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每一起民事纠纷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未来,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高晨超律师将继续坚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原则,深耕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以极致的专业、严谨的态度、高效的服务,为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让每一位当事人都能感受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